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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一般政策規定:& ldquo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和債權轉讓所得。& rdquo因此,企業股權轉讓所得應作為企業的全部收入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同時,《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六條規定:& ldquo企業轉讓資產的,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以扣除資產凈值。& rdquo
凈值是指扣除折舊、損耗、攤銷、準備金等后的余額。,已按規定從相關資產和財產的計稅基礎中扣除。& ldquo(《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
(2)改制業務中股權轉讓涉稅處理的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業務中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
1、股權收購、股權支付的概念。
(一)股權收購:是指企業(以下簡稱被收購企業)為控制被收購企業而購買另一企業(以下簡稱被收購企業)股權的交易。企業支付對價的形式包括股權支付、非股權支付或兩者結合。
(2)股權支付:是指企業改制中購買或交換資產的一方支付的對價,以企業或其控股企業的股權和股份作為支付形式。
2.股權收購交易的所得稅處理方法。
(1)一般稅務處理:
(1)被收購方應確認股權轉讓的收益或損失。
②被收購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
③被收購企業的相關所得稅項目原則上保持不變。
(2)特殊稅收待遇: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可以選擇適用特殊稅收待遇規定:①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不以減稅、免稅、緩繳稅款為主要目的。
(二)被收購股權不低于被收購企業總股本的75%。(3)企業重組后連續12個月內,重組資產原有實質性經營活動不會發生變化。
(4)收購企業收購股權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交易支付總額的85%。(5)在企業重組過程中獲得股權支付的原大股東,在重組后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獲股權。
特別稅務處理規定:股權轉讓的收入或損失暫不確認。
(1)被收購公司股東取得被收購公司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計稅基礎確定;(2)被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計稅基礎確定;③被收購企業和被收購企業原有資產負債的計稅基礎及其他相關所得稅項目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