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繳納印花稅?
2021-10-25 10:47:27發布
問:2015年4月,我公司與國土局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合同價值2.3億元。這個合同需要交印花稅嗎?答: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稅字〔1988〕255號)第五條規定,《條例》第二條所稱的所有權轉移文件,是指單位和個人為出售、繼承、贈與、交換、分割產權而制作的文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62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按產權出讓文件征收印花稅。 因此,你公司簽訂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應按產權轉讓文件繳納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