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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審查標準》,商標相似性是指商標文字的字體、讀音、含義的相似性,商標圖形的構圖、色彩、外觀的相似性,或者文字、圖形的整體排列組合,三維商標立體標志的形狀、外觀的相似性,彩色商標的顏色或者顏色組合的相似性,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或者服務中使用時,可能引起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誤解。
商標的近似判斷與同一商標相似。首先,應當確定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是否屬于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或者服務。其次,要從商標本身的形狀、聲音、意義、整體表達等方面判斷商標標識本身是否相似,以相關公眾的普遍關注為標準,采用整體觀察、主要部分對比的方法。商標審查有三種形式:文字商標審查、圖形商標審查和組合商標審查。
我復習單詞標記。
(一)中文商標的漢字構成相同,但字體或者圖案、注音、排列順序不同,容易引起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誤解的,應當認定為近似商標。
(二)商標由相同的外文、字母或者數字組成,只有字體或者圖案不同,容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產生誤解的,應當判斷為近似商標。
下列情況除外:
1.商標由一兩個非通用字體的外文字母組成,沒有意義,字形明顯不同,使得商標整體差異明顯,相關公眾很難誤解商品或服務的來源。
2.商標由三個或三個以上的外文字母組成,順序不同,讀音或字形明顯不同,無含義或含義不同,使得商標整體差異明顯,相關公眾難以誤解商品或服務的來源。
(3)商標由兩個外文單詞組成,只有單詞順序不同,意義無明顯差異,且相關公眾容易誤解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四)中文商標由三個或者三個以上的漢字組成,只有少數漢字不同,整體沒有意思或者意思沒有明顯區別,很可能造成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產生誤解的,應當判斷為近似商標。
但初始發音或字體明顯不同,或整體含義不同,使商標整體差異明顯,相關公眾很難誤解商品或服務的來源。
(五)外文商標由四個或者四個以上字母組成,僅有少數字母不同,整體意思不明顯或者意思不一致,容易使相關公眾誤解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應當判斷為近似商標。
但初始讀音和字體明顯不同,或者整體含義不同,使商標整體差異明顯,相關公眾很難誤解商品或服務的來源。
(六)商標的文字、形狀近似的,判定為近似商標,容易使有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解。
(七)商標詞讀音相同或者近似,字體或者整體外觀相似,可能導致相關公眾誤解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應當判斷為近似商標。
除非含義、字體或整體外觀明顯不同,相關公眾很難誤解商品或服務的來源。
(八)如果商標詞的含義相同或者近似,且相關公眾容易誤解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應當判斷為近似商標。
(九)商標由文字和文字重疊構成,容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產生誤解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10)外國商標僅在單數和復數、動名詞、縮寫、冠詞加法、比較級或最高級、詞性等形式上發生變化的,判定為近似商標。,但表達的意思基本一致,很可能會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解。
(十一)在他人在先商標上增加商品的通用名稱、型號,容易使相關公眾誤解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的,為近似商標。
(十二)在他人在先商標上增加表明商品生產、銷售或者使用地點的文字,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解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十三)在他人在先商標上增加直接表明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等特征的文字,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解的,為近似商標。
(十四)在他人在先商標上增加起裝飾作用的形容詞或者副詞以及商標中不太明顯的其他詞語,所表達的意思基本相同,容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產生誤解的,為近似商標。
除非含義或整體差異明顯,相關公眾不易誤解商品或服務的來源。
(十五)兩個商標或者其中一個商標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相對獨立的部分組成,顯著部分相似,容易使相關公眾誤解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的,應當判斷為近似商標。
但總體意義明顯不同,只是相關公眾很難誤解商品或服務的來源。
(十六)商標完全含有他人熟知或者顯著的文字標記,容易使相關公眾認為其屬于系列商標,誤認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應當判定為近似商標。
二、圖形商標評審。
(一)商標圖形的構成和整體外觀相似,容易使相關公眾誤解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的,應當判斷為近似商標。
(二)商標完全包含他人在先的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顯著性較強的圖形商標,容易被相關公眾認為屬于系列商標,誤認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應當判斷為近似商標。
三.組合商標的審查。
(一)商標的漢字相同或者近似,可能導致相關公眾誤解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應當判斷為近似商標。
(二)商標的外文、字母、數字相同或者近似,可能導致相關公眾誤解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應當判斷為近似商標。
但整體稱呼、含義或外觀明顯不同,相關公眾很難誤解商品或服務的來源。
(三)商標中不同語言的主要含義相同或者基本相同,容易使相關公眾誤解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的,應當判斷為近似商標。
但整體構成、調用或者外觀明顯不同,相關公眾難以誤解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除外。
(4)商標圖形部分相似,可能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產生誤解的,應當判斷為近似商標。
但是圖形是商品常用的圖案,或者主要起到裝飾和背景的作用,所以在商標中意義不大,商標的整體含義、稱呼或外觀都有明顯的不同,只是相關公眾很難誤解商品或服務的來源。
(五)文字、圖形不同,但排列組合或者整體描述基本相同,使商標整體外觀或者含義近似,容易引起相關公眾誤解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商標,判定為近似商標。& bu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