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局在什么情況下可以撤銷注冊商標?
2021-10-11 13:48:04發布
& nbsp& nbsp& nbsp& nbsp不當注冊商標是指違反《商標法》規定,經批準注冊的商標,或者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注冊的商標。 注冊不當的商標應予撤銷。 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注冊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或者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注冊的,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撤銷注冊商標的裁定。 《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首先明確了應當撤銷的注冊商標范圍,主要分為兩類:一是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一是以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其次,撤銷不當注冊商標有兩種方式:一是商標局主動依職權撤銷;二是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撤銷裁定。 《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應當撤銷的注冊不當商標的范圍包括: